陳萬生
- 陳萬生 男 1946年出生 2000年卒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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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萬生(1946-2000),臺灣高雄人。
依(57)裁字第00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陸軍步兵第十七師四十九團第二連下士自動步槍,其先後在烈嶼132據點附近,拾得匪偽宣傳單6份,不按規定送繳上級,私自藏匿,意圖攜帶回臺供人傳閱。1968年1月8日被羈押。1968年經陸軍步兵第十七師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8年8月22日交付感化。1971年5月2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2月經第7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裁定書記載,其係因拾得匪偽宣傳單6份,未按規定繳上級,私自藏匿,意圖攜帶回臺供人傳觀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57)裁字第00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陸軍步兵第十七師四十九團第二連下士自動步槍,其先後在烈嶼132據點附近,拾得匪偽宣傳單6份,不按規定送繳上級,私自藏匿,意圖攜帶回臺供人傳閱。1968年1月8日被羈押。1968年經陸軍步兵第十七師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8年8月22日交付感化。1971年5月2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2月經第7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裁定書記載,其係因拾得匪偽宣傳單6份,未按規定繳上級,私自藏匿,意圖攜帶回臺供人傳觀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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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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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