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傳庠

陳傳庠(1930-1999),臺灣臺北人。 依(44)審特字第5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反共救國軍福建總部四一支隊皓星艇輪機長,其因求黃清喜介紹職業,黃即以日文《勞動階級》一書交閱,但因看不懂而交還,後經黃告知「本要吸收入黨,因知識太差所以暫不可能……」及「彼已有20餘同志」等語。1954年11月30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7年11月29日刑期結束,11月3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黃清喜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明知黃清喜為匪諜,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反共救國軍福建總部41支隊皓星艇輪機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5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相關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