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貽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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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貽穀(1919-),江蘇南京人。 依(49)鏡棠字第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上校級待命人員,1938年其在柳州受入伍訓練期間,常與匪諜學生楊昌義交往,共同研讀匪幫理論書籍,由楊吸收參加「民族解放先鋒隊」。1941年被日軍俘獲,出任偽職,受匪幹引誘相偕至大別山區投靠新四軍李先念,啣命赴後方從事「統戰工作」,途經武漢復被日憲兵捕獲,再充偽職,來臺後不向政府自新等情。1959年10月13日被羈押。1960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71年10月1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於1938年間加入「民族解放先隊」,當時為國共合作期間,敵我難分,無從論斷是否為非法組織,其行為尚不構成參加叛亂組織罪,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上校級待命人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鏡棠字第3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