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貽林

陳貽林(1929-1995),福建福州人。 依(44)審特字第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一總隊受訓隊員,其在陸軍第四軍第二四師補充營服役中無故潛逃,翌日在臺中車站被憲兵拘獲,轉送該總隊第二中隊管訓,先後兩次該中隊廁所門上書寫「像這種的職訓可比俘虜集中營一樣」、「反中抗美」、「毛澤東萬歲」等反動標語。1955年4月4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2年2月,《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役未遂」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1967年6月3日刑期結束。1968年2月2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4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6月經第4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貽林君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陳君於廁所門上書寫「像這種的職訓可比俘虜集中營一樣」、「反中抗美」、「毛澤東萬歲」等文字為據,應認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本案非有實據。另陳君所犯戒嚴地域無故離役未遂罪部分,非屬叛亂或匪諜之罪,應不予審認。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一軍團所屬第四軍補充營士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56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戒嚴地域無故離役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2月、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2月及限制人身自由8月19日,共計12年4月24日,1968年釋放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