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貽林
- 陳貽林 男 1929年出生 1995年卒 福建 福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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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貽林(1929-1995),福建福州人。
依(44)審特字第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一總隊受訓隊員,其在陸軍第四軍第二四師補充營服役中無故潛逃,翌日在臺中車站被憲兵拘獲,轉送該總隊第二中隊管訓,先後兩次該中隊廁所門上書寫「像這種的職訓可比俘虜集中營一樣」、「反中抗美」、「毛澤東萬歲」等反動標語。1955年4月4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2年2月,《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役未遂」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1967年6月3日刑期結束。1968年2月2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4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6月經第4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於廁所門上書寫「像這種的職訓可比俘虜集中營一樣」、「反中抗美」、「毛澤東萬歲」等文字為據,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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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一軍團所屬第四軍補充營士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56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戒嚴地域無故離役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2月、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2月及限制人身自由8月19日,共計12年4月24日,1968年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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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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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