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錫澄

王錫澄(1925-),天津市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保利輪船生火,其係益祥公司在香港潛逃之船員,並無涉及匪嫌,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發交管訓2月。1954年3月4日發交管訓。 其於201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7月經第7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受裁判者王錫澄係因福祥輪在香港潛逃之船員,並無涉及匪嫌,則王君經發交管訓2月,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