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欽村

陳欽村(1927-),福建龍巖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軍法處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臺東合作農場指導員,其與思想左傾分子丘明松等常相往還,其思想自亦受其感染,經簽准予以發交感訓半年。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應屬思想層次之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