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晶

陳晶(1924-),福建福州人。 依(42)審三字第7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原為前福建省保安司令部諜報科行動隊書記,福州陷匪後,經福州匪公安部拘捕,因表示對匪好感及思想改造,得以保釋,飭其戴罪立功為匪工作,並介由匪社會處運用聯絡,而後受命潛臺刺探軍事情報。抵臺後,因見政府監視嚴密故不敢活動,且協助舊長官偵緝匪案,以示忠貞。1951年12月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4條第2項「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秘密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12月7日刑期結束,12月8日開釋。 其於2000年11月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僅依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楊人壽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如何為判徒刺探軍事上之秘密之方法與內容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7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