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斌
- 陳斌 男 1921年出生 江蘇 丹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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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斌(1921-),江蘇丹陽人。
依(49)業寬審字第0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四六九二部隊一○九五附一部隊下士副射手,其因改編未能升遷,同時患病又未得合理治療,於是對現實不滿,於輪值站崗亭內發現一張黃色草紙寫有反動語句「不要依賴上峯,如果一切為我們佈置就緒,一片似錦的前途,誰不會走,所以毛澤東要我們能在艱苦中開拓,在危險裡創造,我們最終目的當然是由於我們的灌溉,使那鮮放的花能在臺灣盛開,讓臺灣人民得到理想的國家,叫那些戰犯看到祭壇的膏血」,以隨身鋼筆轉錄於黃紙板上並置放原處,企圖為匪作義務宣傳,1957年12月17日被羈押。1960年經陸軍四六九二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4年12月16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於黃紙版上轉錄反動文字「不要依賴上峯……所以毛澤東要我們能在艱苦中開拓,在危險裡創造,我們最終目的,當然是由於我們的灌溉,使那解放的花,能在臺灣盛開,讓臺灣人民得到理想的國家……」等語,而認其有為匪宣傳之意為據,然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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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撫順仁山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7年
- 裁判書字號: 柱響字第0388號
- 判決主文: 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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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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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