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盛明

陳盛明(1940-),臺灣臺中人。 依(54)審裁字第00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陸軍二九六四之九八六二部隊第二連下士,先後連其續9次與其妻通信時傳播不實消息,指「當二年兵就好像判了二年刑,腳鐐手銬沒有自由可言。」,並將榮團會比為「鬥爭會」、稱司令官為「皇帝」、連長為「緊張大師」、軍營生活如同共匪「奴工營」、連上幹部為「外省豬」、稱共匪為「阿共伯」等情。1965年經陸軍二九六四部隊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5年11月1日交付感化。1968年10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與妻通信信件中所為不當言論「當2年兵就好像判了2年刑,腳鐐手銬沒有自由可言……」之行為,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9862部隊第2連下士充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審裁字第000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