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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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清雲(1918-1994),臺灣澎湖人。

依(46)審聲字第14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木工,其曾為湧漁號漁船船員,私運貨品往返高雄、香港,因船機損壞飄流為匪幫俘擄拘禁,受匪教育、自我檢討與學習達11月之久,被囑返臺後應為匪宣傳。1953年3月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3年8月1日交保開釋。1957年2月6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57年6月15日交付感化。1960年7月1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其受匪教育11個月之久,思想應染匪毒陷於左傾,予以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木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聲字第14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4月;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4月2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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