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敏男

陳敏男(1938-),臺灣臺中人。 依(45)審特字第2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市立中學高中三年級學生,其於該校寄存自行車後,於所領得之存車小木牌上,以鋼筆書寫「共黨本部」、「解放臺灣」等反動文字。1956年2月29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4年。1960年2月28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1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於偵審中之自白為據。惟其書寫反動文字之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市立中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002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