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基全
- 陳基全 男 1935年出生 臺灣 基隆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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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看守所、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基全(1935-),臺灣基隆人。
依(43)審三字第14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為臨時泥水工,在五堵國民學校工作後休息時,在該校一年級教室黑板書寫「血洗台灣」四字,經基隆市警察局查悉解辦。1954年10月22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58年10月21日刑期結束,10月2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對其於1954年11月間,在五堵國中1年級教室黑板上書寫「血洗台灣」4字,否認是為匪宣傳,縱使確有其事,亦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3)審三字第14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為臨時泥水工,在五堵國民學校工作後休息時,在該校一年級教室黑板書寫「血洗台灣」四字,經基隆市警察局查悉解辦。1954年10月22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58年10月21日刑期結束,10月2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對其於1954年11月間,在五堵國中1年級教室黑板上書寫「血洗台灣」4字,否認是為匪宣傳,縱使確有其事,亦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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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43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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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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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