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衡秋

王衡秋(1940-1993),臺灣臺中人。 依(49)警審特字第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糖員工福利印刷所學徒,其於印刷所員工廁所牆壁刻寫「反中復共」四字。1960年5月16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61年9月2日交付感化。1964年9月16日感化期滿。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書寫反動文字之行為,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糖員工福利印刷所學徒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34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