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啟茂

陳啟茂(1922-),福建晉江人。 依(50)警審特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市亞洲貿易行職員,其由鄭種值吸收加入共黨,編入倪永圖等之青年分部小組,研讀《新民主主義》等匪書等情。1961年1月28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1年1月27日期滿開釋。 其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自首分子周榮顯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並未詳加調查敘明,且其研讀新民主主義等書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證明其有參加叛亂之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市亞州貿易行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