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啟東

陳啟東(1921-1987),臺灣南投人。

依(50)警審聲字第16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省農林廳林務局造林組臨時僱員,其曾對蔡錦順云「廖文毅由日本派遣中西千代子及石田律子二日女來臺,從事臺灣獨立活動,我為伊等日據時代小學同學,因此,我已允予參加「臺灣獨立黨」你是否參加。」、「我與廖文毅關係僅交換情報及兼辦組織同志出境手續,廖文毅指示我們在現在國際情勢下要忍耐,臺灣獨立有希望,今年不行,明年一定行,現在我們組織約有兩萬人,臺南最多,臺中次之,臺北最少,這是策略,情報總部設在臺北市重慶北路三段,由日人岸田負責,我們因係同學所以勸你參加」。1961年9月11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5年1月3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向蔡錦順宣傳臺灣獨立活動,並勸其參加臺灣獨立黨,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農林廳林務局造林組臨時僱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聲字第001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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