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興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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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興煜 1924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桃園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興煜(1924-1952),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188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東勢國民學校教員,其由鍾尉璋吸收參加叛亂組織。1951年12月1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8月2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經吸收參加叛亂組織,並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從事叛亂工作等事實,係以其於警訊筆錄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於組織之性質、目的及內容均未予查明,且其究從事何種叛亂工作,亦未見詳述,因此無法證明其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東勢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88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