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能通
- 陳能通 男 1918年出生 1994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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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能通(1918-1994),臺灣臺中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省立臺中第一中學教員,其涉嫌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1950年5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1年2月3日保釋。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政府機關所提出之案卡記載,其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39)安潔字第3355號判決,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3年,惟因無法提出任何判決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省立臺中第一中學教員,其涉嫌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1950年5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1年2月3日保釋。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政府機關所提出之案卡記載,其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39)安潔字第3355號判決,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3年,惟因無法提出任何判決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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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335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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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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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