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能通

陳能通(1918-1994),臺灣臺中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省立臺中第一中學教員,其涉嫌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1950年5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1年2月3日保釋。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政府機關所提出之案卡記載,其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39)安潔字第3355號判決,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3年,惟因無法提出任何判決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335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月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