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祖球

陳祖球(1922-),福建福清人。 第一案:依法務部調查局函覆資料,其曾於1947年4月10日因匪嫌案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拘訊。1947年6月6日以罪證不足開釋。 第二案:依國防部軍法局函覆資料,其涉匪嫌案,1950年3月15日被羈押。1950年8月11日奉准保釋。 第三案:依(60)初特字第5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東和影業公司職員,其就讀福建省福清縣司令名義中學初中時,經楊乾坤介紹參加匪黨外圍組織「原野讀書會」,又於就讀福建省立仙遊簡易師範學校時,經鄭金殿介紹加入共產匪黨。任職澎湖縣政府期間,參加由邱張鋂所領導之共黨小組,與張廷柱、王雄仁、張振文、陳齊銞等同一小組,復在嘉義參加由石礎領導之共黨小組,與張廷柱、楊夢周、陳陣等同一小組。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第9條第1項第2款「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免除其刑,交付感化3年。1974年4月21日開釋。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 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二案及第三案予以補償。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其所涉叛亂案件於1950年3月15日羈押,1950年8月11日奉准保釋,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以補償。第三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張廷柱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原野讀書會」之組織、性質及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東和影業公司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58號、(60)遵威字第260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免除其刑、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月2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