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珠猛

陳珠猛(1922-),臺灣臺南人。 依(41)安潔字第299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木工,其在長興國民學校做木工,對政府舉辦配售平價米,富有人家享有配售,而鄉村貧苦人家及沿街乞食者反享受不到,深感不平,乃在該校廁所內壁上以鉛筆書寫詆毀元首「禍國殃民」、「罪惡盈滿」反動宣傳標語兩句。1952年7月1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9年7月14日刑期結束,7月16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廁所內壁以鉛筆書寫詆毀「元首禍國殃民罪惡盈滿」反動宣傳標語之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木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995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