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雄

陳泰雄(1944-1987),臺灣高雄人。 依(58)初特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機,其原在陸軍供應司令部四三運輸群四一三營四○四八連服常備兵役,在該連辦公室以鋼筆在愛國獎券背面,分別書寫「打倒三民主義,共產主義萬歲」、「驅逐美帝,解放臺灣,實行共產」等反動文字,分貼於該營飯廳及福利社。1968年5月23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71年11月22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12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2年12月經第8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3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3年3月經第8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內容所載,原判決認陳泰雄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陳君於愛國獎券背面,分別書寫「打倒三民主義,共產主義萬歲」、「驅逐美帝,解放臺灣,實行共產」等反動文字,分貼於前陸軍供應司令部四三運輸群四一三營飯廳及福利社之左門背後為據,惟陳君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刑求之抗辯,且本案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14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