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餘安

王餘安(1933-),浙江紹興人。 依(59)初特字第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正言出版社發行人,其自香港購進香港普通哲學出版社出版有關匪黨理論之《哲學知識及研究》一書,刪除原作者姓名,以自己名義發行,翻印七百冊銷售。1969年6月30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71年10月25日減刑開釋。 其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翻印香港普通哲學出版社出版之《哲學知識及研究》一書,內容為匪黨理論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0017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3月2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