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洪玲
- 陳洪玲 男 1925年出生 四川 江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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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海軍陸戰隊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洪玲(1925-),四川江北人。
依(56)洲法根字第08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陸戰隊司令部士官學校教官室一般組少校組長,兼任該校第三十期士官班軍隊教育法教官,其在授課時,應受訓士官之問,溢出課程範圍,對受訓士官講述「我在情報學校受訓時,從匪情資料中看到匪在大陸的裝備與生産情形,均無法與之對比」、「以我們目前的情形來談反攻,人家倒退五百里坐在那裡等著,我們也沒有辦法上去」、「大陸共匪與臺灣國軍年齡相差太懸殊,共匪士兵年齡18至23歲」、「抗戰時號召青年從軍,口號是一寸山河一寸血,十萬青年十萬軍,我高中未畢業就去從軍,被這兩句口號害了我到現在。既然參加了革命就為革命而到底」、「在我教學時間,教官知道什麼講什麼,但是在教室講的在教室外面不負責任」。又於同期士官班講述「我們軍公教人員的待遇對比,我們的待遇實在太低」等語。1964年1月18日被羈押。1967年經海軍陸戰隊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6條「連續散佈謠言,足以搖動人心」判處無期徒刑。1972年奉總統代電核定減處為有期徒刑15年。1975年經海軍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7月14日開釋。
其於1999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1999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僅依證人之證言為依據,被告雖予否認,不為法庭所採,且未讓被告與證人對質之機會,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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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陸戰隊司令部士官學校一般組少校組長兼教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洲法根字第084號
- 判決主文: 連續散佈謠言足以搖動人心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64年羈押,1967年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0年及開釋。執行有期徒刑1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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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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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