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政敏
- 陳政敏 男 1912年出生 1990年卒 福建 林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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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政敏(1912-1990),福建林森人。
依(59)裁字第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簡任七級副處長,其與葉樹源合作開設力行文化服務社,葉樹源因涉嫌為匪案,經憲兵單位緝捕,其明知其為匪黨分子,始則予以藏匿,繼而出面向臺北憲兵隊長于敦鯤疏通,要求保證葉樹源安全,始促葉樹源投案,辦理自新而獲釋。旋葉樹源之同黨張立被捕,其又受葉樹源之請託,回臺灣省警備司令部主辦人說情,張立因而釋放。1968年2月28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決交付感化3年。1970年6月19日保外就醫,停止感化。198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感化教育處分免予執行。
其家屬於200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7月經第3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4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4年5月經第3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4年7月再次提出,2004年9月經第3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係因思想行為傾匪,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交付感化3年,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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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8 歲
- 當時職業: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簡任七級副處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裁字第002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8月30日,期間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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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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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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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