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恒昇

陳恒昇(1923-),安徽嘉山人。 依(50)警審特字第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基隆港務局人事管理員,其曾以蕭吹奏共匪之秧歌,為駐軍第三營官兵孫彪等制止不聽,進而發生口角,又在基隆港務局圖書室中,對徐愚發表「『二二八事件』乃國軍來臺時擾民的後果,當時國軍在嘉義機場見青年即活埋。臺北方面則以麻袋裝人往河裡丟,基隆港口之海軍小艇,見人即以機槍掃射,因而造成臺灣人始終恨內地人。」等言論。1960年9月23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2條「構造謠言以淆惑聽聞」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967年9月22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吹奏共匪之秧歌曲調為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港務局人事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16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