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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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536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冠英(1918-1953),江蘇海門人。依(42)安度字第07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春明書店店東兼經理,陳冠英於上海陷匪前,該書店特約編輯胡濟濤編著《新名詞辭典》一書內容荒謬,詆譭元首、侮蔑政府、軍政首要,由陳冠英交付排印,惟鑒於當時情勢,未敢發行。迨上海陷匪,該胡濟濤遂無顧忌,改易內容,響應匪黨鼓動以暴力顛覆政府,經陳冠英同意發行。該陳冠英潛來臺灣,另設春明書店於臺北市,而《新名詞辭典》一書在上海出版,行銷大陸及香港等地,已連印十數版,計數十萬冊。1951年9月2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懲治走私條例》第1條「私運政府應稅物品進口」判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3年5月30日執行死刑。05360申請案於2000年8月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4月21日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新名詞辭典」之印行乃為陳君所經辦,而該書內容涉及闡述匪黨理論、詆譭元首等情為據,惟陳君於審判中否認,縱使其有印行該書之行為,亦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冠英(1918-1953),男,江蘇海門人。1951年因涉「春明書店陳冠英案」被捕,時年34歲。 其父陳兆椿在上海創辦春明書店,由陳冠英任經理。最初以出版言情小說為主;其後開拓多樣題材,從六法全書、字帖、畫本、工具書、參考書到西洋文學名著等,至1948年已累計出版800種刊物。1949年5月,共軍攻下上海,書店遭員工接收;為避清算鬥爭,於10月攜眷來臺,在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49號開設同名書店,仍掛名經理。其父留滬未逃,後服毒自殺。 1949年9月,上海春明書店出版《新名詞辭典》。該書由胡濟濤主編、何滿子校訂,原已編排完成;中共「解放」上海後,胡濟濤臨時對版面進行「挖補增刪」,添加許多投合中共意識形態、詆毀蔣介石政權的文字。至1952年5月已增訂了十餘版,發行數十萬冊,成為著名暢銷書,但並未在臺灣發行。 1951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獲報,謂臺北、上海兩家春明書店仍有聯繫,且臺北書店繼續發售「反動書刊」,乃將該書店資產全部查封。當時陳冠英在香港,返臺說明,遭到扣押,以叛亂罪嫌偵訊。1952年8月,保安司令部軍法處(42)安度字第0756號以兩項罪名:一、蓄意編印《新名詞辭典》,「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以死刑;二、「私運政府應稅物品進口」(指他在香港購買原子鋼筆4打進口,並未報關納稅),處刑2年,合併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陳冠英雖堅稱該書改編文字係胡濟濤所為,與他無關;而4打原子鋼筆,他已經在郵局納過稅。惟均未獲法官採信。 軍法處的原審判決,呈到總統府審核時,參軍長桂永清以「事證尚欠明確」,建議退回復審,總統蔣介石批「如擬」。1953年2月復審判決,改判無期徒刑,但添加一段文字:「《新名詞辭典》內容盡係闡述匪黨理論,宣揚俄寇淫威;廢我正朔,認賊作父,毀我民族文化,助長匪黨叛亂。其詆毀國家元首及政府首長之處更難卒述。該被告竟敢接受印行,銷售數十萬冊,毒禍廣被大陸及海外各地,已非僅為有利於叛徒宣傳之行為所可比擬,實達於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程度。姑念該被告能於案發後自動投案,接受國法制裁,尚可矜愍,令予酌情減輕,科處無期徒刑。」總統蔣介石閱後,批示「應處死刑,財產沒收」。 1953年5月30日,陳冠英被綁赴川端橋南端刑場槍決,得年35歲。死後,被沒收的財產包括:臺北春明書店所有書籍和文具(估計值60萬元)、黃金312兩、美鈔850元、港幣140元、新臺幣5千元等;書店店址充作甫創辦不久的《青年戰士報》社址。本案引起美方關切,美國駐華大使藍欽(Karl L. Rankin)對本案極為注意,希望取得本案的判決書和審判記錄。桂永清將此事呈報總統蔣介石,蔣批示「緩交」,遂無下文。 死後留有5名子女,後皆移民美國。1987至1991年,8度致函前總統蔣經國和李登輝、監察院、前駐美辦事處代表錢復,請求為其父平反,皆未獲正面回應。官方內部曾做檢討,認為「偵審過程均有可議」,惟仍以判決「於法並無不合」或陳情「並無具體新證據」等為由拒絕平反。 2000年陳錦芳等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4月21日,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促轉會撤銷對陳冠英的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禎祥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春明書店店東兼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75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私運政府應稅物品進口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