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武

  • 陳武 1931年出生 2006年卒 廣東 合浦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武(1931-2006),廣東合浦人。 依(55)警審初特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三輪車伕,其平日竊聽匪方廣播,受其影響,又因不滿政府,先後7次在臺南市政府廁所及四維街公共廁所牆壁上書寫「解放台灣」、「台胞一同主張解放臺灣,打倒美國」、「打倒蔣××」、「×匪狗,美國帝侵台」、「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軍,一定解放台灣」等有利於叛徒文字。1966年1月28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1年1月27日刑期結束。因無法覓保,移交感化教育。1972年10月7日開釋。 其於2006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12月經第5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7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7年8月經第5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三輪車伕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5)警審初特字第0015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及交付感化共計6年8月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