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東水

陳東水(1926-),臺灣桃園人。 依(49)警審聲字第10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原經營植物油廠,因管理失敗無法清償債務,藉參與日本國際青年商會第12屆大會避債,在日本期間與匪華僑總會代理事長陳焜勾搭,要求前往匪區,終以其行為卑鄙,未獲允准。之後因潛入該華僑總會竊取現金,在東京羈押期間又與臺灣獨立黨臨時共和政府秘書長郭泰成會晤,並介紹認識其他偽黨分子,保釋後郭泰成勸其參加該組織未允,後經日方裁定強解出境返臺等情。1959年12月5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0年5月24日交付感化。1963年7月3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在日本期間,與匪徒陳焜旺等人勾結,要求前往匪區及與偽臺灣獨立黨來往,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聲字第001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