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昭允
- 孔昭允 男 1917年出生 浙江 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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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孔昭允(1917-),浙江鄞縣人。
依(48)警審更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與其父孔廣曉在菲律賓購得美軍剩餘物資,即飛機零件儀器、雷達、電訊器材等,曾陸續將部分器材運售予我空軍總司令部、前中央、中國兩航空公司,及供開設在香港之遠東企業公司經銷。之後因匪勢猖狂,竊據整個大陸,乃意志動搖,在香港以遠東企業公司名義與匪駐港採購機構西源貿易公司董事長金賢屏(即金典戎)、總經理侯哲華簽訂合同,由西園貿易公司借墊美金2萬元作運輸費用,圖將存菲物資運港交匪,並由該公司派副總經理李則民同機赴菲,辦理裝運事宜,將該批存菲物資約400噸,由理埔斯輪載運離菲。1950年5月1日被羈押。1960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4條第2項「共同將航空器材交付叛徒未遂」判處有期徒刑9年。1964年5月1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將航空器材交付叛徒未遂,係其之自白、曾與西源國際貿易公司簽訂合同、合同照片及消息情報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於審理中抗辯「西源國際貿易公司非匪駐香港之貿易機構」及「該航空器材亦非運港由其交付匪幫」均未予查證,且調查局台(43)指字第8951號函亦指「西源公司並非匪貿易機構」,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8)警審更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與其父孔廣曉在菲律賓購得美軍剩餘物資,即飛機零件儀器、雷達、電訊器材等,曾陸續將部分器材運售予我空軍總司令部、前中央、中國兩航空公司,及供開設在香港之遠東企業公司經銷。之後因匪勢猖狂,竊據整個大陸,乃意志動搖,在香港以遠東企業公司名義與匪駐港採購機構西源貿易公司董事長金賢屏(即金典戎)、總經理侯哲華簽訂合同,由西園貿易公司借墊美金2萬元作運輸費用,圖將存菲物資運港交匪,並由該公司派副總經理李則民同機赴菲,辦理裝運事宜,將該批存菲物資約400噸,由理埔斯輪載運離菲。1950年5月1日被羈押。1960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4條第2項「共同將航空器材交付叛徒未遂」判處有期徒刑9年。1964年5月1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將航空器材交付叛徒未遂,係其之自白、曾與西源國際貿易公司簽訂合同、合同照片及消息情報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於審理中抗辯「西源國際貿易公司非匪駐香港之貿易機構」及「該航空器材亦非運港由其交付匪幫」均未予查證,且調查局台(43)指字第8951號函亦指「西源公司並非匪貿易機構」,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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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更字第000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將航空器材交付叛徒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9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年,期間交保候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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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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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