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延禧

陳延禧(1949-),臺灣彰化人。 依(59)寓祺判字第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第三通信航管中隊下士機務修理士,其擔任臺中基地SSB話機執勤時,在話機前先後呼叫四句「毛XX萬歲」反動口號,為第八通信航管中隊正值擔任SSB話機及氣象報機勤務之陳錦智及陳金雄等收聽,當即報請處理。1969年11月5日被羈押。1980年經空軍總司令部|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8年。1975年經空軍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5年4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依其於擔任臺中基地SSB話機執勤時,在話機前先後呼叫四句「毛XX萬歲」口號為據,惟此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寓祺判字第000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8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