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鳳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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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鳳崗(1914-1957),河北新城人。

依(43)審三字第46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來臺後見局勢危急而思變節,先購備漁船一隻,擬於戰事發生時逃亡菲律賓或日本,旋因接獲故人盧慧權(化名高云)來信,暗囑為匪立功,乃將舊屬丁武典、董樹基(又名為董禮)介由政府派赴北平敵後工作,並在丁武典、董樹基臨行前夕,暗囑逕赴廣州面見盧慧權,另致盧慧權信函一件,命丁武典面交,乞求盧慧權保障撤回大陸投靠,盧慧權囑丁武典、董樹基轉達其須為匪立功,賦予須為匪蒐集中美情報、參加軍隊領導叛變、入山為匪打游擊等第三項任務。其覺匪之條件過苛,但董樹基勸其自首未經採納,旋復介派舊屬郭志鈞、賴武祥去平,實為與匪聯絡企圖投匪。1952年2月1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7年11月21於執行中逝世。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1月經第5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12月經第6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9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09年8月經第6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董樹基之供述為據。惟其縱有因臺灣生活不易而欲介紹舊屬丁武典、董樹基與匪盧慧權勾搭等情,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4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57年獄中病故,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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