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秀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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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秀夫(1904-1980),福建長樂人。 依(58)裁字第9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議會議事組荐任十二級編譯股長,其曾在福州市由林錚介紹參加「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與嚴靈峰、盧貞端等同一小組,並吸收林菁參加。後赴上海參加生產黨訓練,來臺後時與葉樹源過從,並與香港葉大猷通信等情。1969年1月29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0年11月23日保外就醫。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於自首表白後,仍與林菁、葉樹源往來及與葉大猷通信,思想傾匪,應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65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議會薦任十二級編譯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裁字第009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9月2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