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伯青 (陳伯清)
- 陳伯青 (陳伯清) 男 1929年出生 1971年卒 福建 龍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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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軍法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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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伯青(1929-1971),福建龍溪人。
依(42)廉度字第93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在大陸參加臺灣義勇隊少年團時,團內有李文渭、王則行、潘華等,是教國文、算術老師,受潘華教育,思想不無影響。1952年1月6日被羈押。1953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9月19日奉總統代電核准感化3年。1954年12月18日交付感化。1957年5月14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9月經第3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年幼時受共匪潘華等教育,思想不無影響,應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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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廉度字第9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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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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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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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