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伯青 (陳伯清)

  • 陳伯青 (陳伯清) 1929年出生 1971年卒 福建 龍溪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軍法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伯青(1929-1971),福建龍溪人。 依(42)廉度字第93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陳伯清在大陸參加臺灣義勇隊少年團時,團內有李文渭、王則行、潘華等,是教國文、算術老師,受潘華教育,思想不無影響。1952年1月6日被羈押。1953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9月19日奉總統代電核准感化3年。1954年12月18日交付感化。1957年5月14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9月經第3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陳君年幼時受共匪潘華等教育,思想不無影響,應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廉度字第9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4月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