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有福

陳有福(1912-1958),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4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與陳清要為堂兄弟,與龔阿斗為鄰,明知彼等均為在逃叛徒,在外偶遇陳清要、龔阿斗,均未告密檢舉。1954年2月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6月。1954年8月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內容記載,原判決認定陳有福明知陳清要、龔阿斗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陳君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陳清要之證詞為據,惟陳君於審理中否認明知陳、龔2人之身分,且陳清要是否具有匪諜身分,原判決均未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4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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