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旭光

陳旭光(1923-1989),廣東汕頭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教員,其思想不正,應感訓1年。1950年9月10日發交感訓。1951年9月9日感訓期滿。 其家屬於200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8月經第6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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