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安東紐

陳安東紐(1923-),福建晉江人。 依(58)初特字第38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在澳門蘇文平所營之僑友行工作時,先後二次受蘇文平唆使,前往香港匯款至匪中國人民銀行福建晉江青揚分行,轉交莊秋心及青陽華僑服務社轉交莊進來。後以探親為由,申請來臺,與曾玉燕假冒夫妻關係,由曾女代申請人,檢附虛偽登載為夫妻關係之戶籍謄本,申請領得入境來臺。1968年9月9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共同連續供給叛徒金錢」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刑法》第216條「共同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5年。1973年9月8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3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5月經第3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陳君共同連續供給叛徒莊秋心及莊進來金錢,僅以其在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38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供給叛徒金錢、共同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2月、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2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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