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光愷

陳光愷(1927-1999),山東高密人。 依(57)判字第0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五十八師司令部師部連上士班長,其在金門南雄文康中心營城門側兩旁及823砲戰紀念塔,塗畫鐮刀斧頭各一幅,復在該部前駐南雄通信營廁所外側未乾之水泥洗手池中,塗畫鐮刀斧頭時,為該部通信營有線電連上士班長鍾學清發覺,當場捕獲。1967年6月8日被捕。1968年經陸軍第五十八師司令部|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圖書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8年。1975年7月14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1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12月經第7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9月經第8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圖畫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在公共場所兩次塗畫鐮刀斧頭之符號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五十八師師部連上士班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判字第002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圖書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8年1月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