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凡玉
- 孔凡玉 男 1927年出生 山東 濟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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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孔凡玉(1927-),山東濟南人。
依(50)業寬審字第02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裝甲兵第一師司令部通信911連中士架線,1954年適值匪黨高喊「解放臺灣」之際,其於晚點名後稱「共匪來一千架飛機,壓倒臺灣飛機,這樣就解放了臺灣」,1956年又稱「最近共匪高喊解放臺灣,共匪力量強大,我方軍力太小,一定打不過共匪」,而後在「八二三」砲戰前後,復在該連中山室發表「匪軍大砲很大,我們又沒有大砲,我們受不了」、「這次共匪不存心奪取金門,如果真的想奪金門,早就奪去了,共匪那麼大的兵力,那麼多的物質,祇要真心來打,沒有奪不下來的」等語。1961年經陸軍裝甲兵第一師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訓2年。1961年11月17日交付感化。1963年11月11日開釋。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思想偏激,應依其情節,交付感化,用資矯正,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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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裝甲兵第一師司令部通信911連中士架線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業寬審字第002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訓二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2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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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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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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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