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正富
- 陳正富 男 1924年出生 浙江 玉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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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正富(1924-),浙江玉環人。
依(43)大中審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同協利帆船船主,其曾參加匪偽農民會之組織,又其亦曾參與玉環縣新浦鄉公審並槍斃人民林典良。後其與應崇仁、林舜玉、施小法合置之同協利帆船,為溫州木材公司載運木板,由溫州運往寧波,經海門海面時為浙江反共救國軍海上突擊第四艇隊之巡弋艇緝獲。1953年12月13日被羈押。1954年經大陳防守區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為叛徒運輸供使用物資」判處有期徒刑10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65年12月1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1999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及為叛徒運輸供使用物資,是以其在偵審查中之供述自白及獲案之同協利帆船、溫州木材公司之木板11方6(計262件)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且其所參加之農民會之性質、目的,以及由溫州船運木材至寧波是否為一般商貿行為,原判決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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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航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大中審字第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為叛徒運輸供使用物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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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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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