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正教

陳正教(1929-),浙江青田人。 依(44)審特字第10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縣政府地政科業務員,其在杭州為解決食宿問題,改名陳行,入匪浙江幹部學校受訓1月,受訓期間曾閱讀《新民主主義》等匪書,結訓後被分發於該匪校下鄉工作隊,派往嘉興地區,由匪幹領導組織「農會」、「婦女會」、「民兵」、「徵糧」等,工作中擔任繕造名冊紀錄。又曾參與匪之「鬪爭會」,在場旁觀。後聞其家被清算,即潛返原籍,之後至溫州,經倪杰者介紹加入浙南游擊隊,不久因匪追捕而逃亡,隨張璉輾轉逃來臺灣。1955年7月10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0年7月9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張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縣政府地政科業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10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