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正來

陳正來(1935-),福建連江人。 依(49)警審特字第5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在原籍福建連江縣,充匪民兵數年,並受匪勞動改造10月,受該縣匪公安局局長郭匪之派遣,剌探我馬祖島上之砲位、碉堡、地雷、交通壕、鐵絲網,以及馬祖海面之兵艦數量、飛機動態、港口兵力與其他軍事設備等情。其自駛匪人民公社之帆船,由匪竊地區連江縣出發,駛抵馬祖白肯島後,偽裝投奔自由,為我西犬守軍截獲。1960年8月3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61年7月13日交付感化。1964年4月25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2002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2004年5月1日經第3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刺探馬祖軍事機密,尚未達著手實行之階段,按其情節應予交付感化等情,僅以其自白為唯一證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刺探軍事機密,並提出自白非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對此並未詳加調查,亦無具體證據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5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