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正男

  • 陳正男 1943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陸軍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749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正男(1942-),臺灣宜蘭人。07496申請案於2004年12月2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5年6月18日經第4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陳正男(1943-),臺灣臺北人。 依(55)審字第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總司令部印製廠上等兵,其在該廠廁所木板門上,用鋼筆書寫詆毀政府、影響民心士氣、煽惑性之反動文字。1965年10月6日被羈押。1966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2年10月5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在印刷廠廁所門板上,用鋼筆書寫詆毀政府,煽惑性之反動文字等情,而認其為匪宣傳,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印製廠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5)審字第0005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