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漢章

王漢章(1913-),河北新城人。 依(41)安潔字第0307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來臺寄住紀紹明處時認識黃蔭榕,並由紀紹明介紹在臺中市第一中學任教,後學校當局認有匪嫌解職,之後臺中市警察局查悉其為匪諜黃蔭榕工作關係人而將之逮捕。1951年11月3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3月25日交付感化。1954年8月17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認識匪徒黃蔭榕,並由紀紹明介紹任教,雖無具體犯罪事實,但以其與黃蔭榕等時相過從,思想左傾,而交付感化等情,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0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