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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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044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水清(1930-),臺灣彰化人。依(48)公審字第29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供應司令部診療所看護上士,陳水清與張幹男分讀解述從日人佐久間處取得之《臺灣獨立運動十週年》書刊日文內容,再由曾國英、胡榮秋翻譯成冊,預備翻印、秘密散發,策動臺灣獨立運動之非法活動。1958年4月17日被羈押。1959年經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破壞國體,竊據國土」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5年4月16日刑滿開釋。00440申請案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2月21日經第1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事實理由觀之,陳君將由日人取得之《臺灣獨立運動十週年》書刊乙本,交由其他同案被告輪流傳閱,預備翻印,無法認定陳君有陰謀破壞國體、竊據國土之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供應司令部診療所看護上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公審字第0293號
    • 判決主文: 陰謀破壞國體、竊據國土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