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夢遠

王夢遠(1932-),吉林伊通人。 依(50)警審特字第32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原為我青年軍第二師上等兵,戍守遼東豐縣時被匪俘虜,先後在匪軍文化訓練隊、衛生隊及伊通縣匪偽貿易局受訓,並加入「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為團員。接受劉姓匪幹派遣來臺,長期潛伏,伺機發展組織,俟共匪犯臺時從事破壞道路、暗殺我情報人員等任務,當即接受政治訓練,學習化妝、爆破、射擊等技術,偽裝反共難民身份潛至香港來臺。1959年4月13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之證據僅有其之自白,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3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9年羈押,1961年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同年刑滿開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