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天來

陳天來(1930-1982),臺灣臺中人。

依(43)審三字第10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在臺中市光復國民學校參加國民兵受訓中,在該校廁所內以粉筆書寫「民生活國家政治為要大家民生共產主義」等字句。1954年7月25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1年7月2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於廁所內所寫「民生活國家政治為要大家民生共產主義」等反動字句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09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