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玉

陳小玉(1909-1971),浙江臨海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金利車船員,其藉駛往馬祖為名申請出港,企圖返回匪區原籍未遂,經簽准發交新生總隊管訓。 其家屬於201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7月經第7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案卡記載,陳小玉企圖返回匪區原籍未遂,而予發交感訓,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