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觀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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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觀國(1918-1990),湖南岳陽人。 依(47)警審特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機,其幼時受其兄匪幹郭超之影響,致思想傾匪,復經朱毛匪黨湖南岳陽區委李西安介紹,在江西上高參加匪黨組織,受李悅民領導,旋因潛伏第七十軍之匪黨組織,經政府發覺,乃隨同黨人員朱剛夫、李悅民等逃亡,暫失聯繫。而後應朱剛夫之約來臺,任教臺灣汽車學校,朱剛夫曾命其活動未果等情。1958年3月15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8年3月1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與證人唐楚雄在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又原判決關於證人唐楚雄究竟如何知悉其參加叛亂組織及所知情形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1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