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鑑昌

郭鑑昌(1946-),臺灣新竹人。 依(75)珠裁字第41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其在日本旅遊時受匪駐大阪領事李寧之蠱惑,攜子潛赴匪區,並受王麗華安排,任職福建省泉州市政府建工局技工,後因不習慣匪區生活,攜子離開,轉道香港返臺。1986年4月23日被羈押。198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6年10月2日交付感化。1987年7月3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在日旅遊時,因受蠱惑,攜子赴大陸觀光,後受安排,任泉州市政府技工,後不慣匪區生活,乃攜子返臺等情,本應處以參加叛亂組織罪,惟情節輕微,應予交付感化。惟其赴匪區動機純因好奇,之後因生活所迫,任匪公職,期間並無任何積極行為,以表徵其參加叛亂之組織,應無主觀上參加叛亂組織之犯意,在匪區所為言論,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5年
    • 裁判書字號: (75)珠裁字第004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