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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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遠之(1914-1952),江西萬載人。 依(41)防隔字第10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嘉義農業職業學校教員,其攻讀日本明治大學時,參加李隆等叛亂組織,之後其服務於前軍政部第三補訓處,因同事吳乃光篤信共產主義,曾介其前往皖南投附薛暮橋。吳來臺後潛往嘉義農業職業學校任教,後介由其接替教席,郭向該職員蘇茂藻宣揚蘇俄政策,歡迎匪軍來臺等情。1952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1月1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吳乃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縱有宣揚蘇俄政策歡迎匪軍來臺等言論,亦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立嘉義農業職業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010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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