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盛吉

干盛吉(1943-),臺灣臺北人。 依(58)初特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等陰謀建立「臺灣熱血青年同盟」等,及以武力爭取「臺灣獨立」。1968年8月23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6年。1972年12月23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惟其僅有謀議發展組織之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08、0017、0024、0025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6年,經特赦,執行4年4月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